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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
(CEPA)
捕捉時機,捷足先登!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已於
2003
年
6
月
29
日就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》的主體部份達成共識,並在當日簽署了《安排》。
香港公司可在下列
3
項範圍內獲益:
貨物貿易,但須符合原產地規則
服務貿易
貿易投資便利化
其中經濟利益包括:
零關稅優惠,特別有利於香港名牌產品
服務行業可享比世貿易承諾為佳的優惠,使香港公司可享有『一馬當先』的優勢
爭取更大中國市場
『香港公司』的定義:
在香港成立
需繳納香港利得稅
(
法律豁免繳稅者除外
)
在香港從事業務年期
在香港業務的規模及性質
在香港雇用員工所占比例
實施細節目前仍在磋商中,若能在此時『一馬當先』,必能獲致《安排》下所享的優勢。
我們在香港誠意協助客戶成立香港公司,並對在『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』優惠下如何獲得最佳利益提供專業意見。詳情請與我們聯絡。
詳情請參閱頁
http://www.tid.gov.hk/english/cepa/
(更新日期:2003年9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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