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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
(CEPA)
捕捉时机,捷足先登!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已于
2003
年
6
月
29
日就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的主体部份达成共识,并在当日签署了《安排》。
香港公司可在下列
3
项范围内获益:
货物贸易,但须符合原产地规则
服务贸易
贸易投资便利化
其中经济利益包括:
零关税优惠,特别有利于香港名牌产品
服务行业可享比世贸易承诺为佳的优惠,使香港公司可享有『一马当先』的优势
争取更大中国市场
『香港公司』的定义:
在香港成立
需缴纳香港利得税
(
法律豁免缴税者除外
)
在香港从事业务年期
在香港业务的规模及性质
在香港雇用员工所占比例
实施细节目前仍在磋商中,若能在此时『一马当先』,必能获致《安排》下所享的优势。
我們在香港誠意協助客戶成立香港公司,並對在『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』優惠下如何獲得最佳利益提供專業意見。詳情請與我們聯絡。
详情请参阅页
http://www.tid.gov.hk/english/cepa/
(更新日期:2003年9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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